各班级:
根据《河北省普通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5〕150号),为激励学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学校评选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奖励我校二年级及以上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科生。
二、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平均为每人5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三、评选条件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民族为非汉族;
2.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7.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俭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选:
1.受校内通报以上(含通报)批评,或校外其它处分者;
2.本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3.出现生活奢侈、浪费现象者;
4.思想消沉,缺乏自强自立意识者。
四、评选程序及材料报送
1.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大学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经班级评议、班级公示(3天)、学院评定、学院公示(3天)后,由学院填写《河北大学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汇总表》(附件2),并为被推荐学生出具2023-2024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的证明材料。
3.于3月13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绩点证明材料报送至B1-541室。
4.学工部审核并报请评选委员会审定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励标准,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送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工作要求
学院认真做好通知宣传、组织申报及民主评议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选拔综合素质较高的经济困难学生,严肃评审纪律,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