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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线上教学课堂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20-07-18 16:58:11  浏览次数:

        为维护线上教学秩序,规范线上教学活动,保证线上教学效果,全面提升线上教学质量,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教师〔20181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校教字〔2019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开课单位对线上教学课堂管理负主体责任,组织教师和学生有序开展在线教学,及时掌握在线教学过程中师生反馈的意见建议,多措并举保障线上教学运行;加强线上教学管理,推进线上及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本科课程建设。

第二条 任课教师对线上教学课堂管理负直接责任,规范课堂秩序,丰富教学手段,夯实教学内容,增强教学实效;深入推动教学改革和课堂革命,及时将优秀的线上教学成果转化为线上或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本科课程。

第三条 教务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对线上教学课堂负管理监督责任,统筹规划全校线上教学活动和线上及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本科课程建设,为线上教学提供质量保障与技术支持,对线上教学全过程进行督导评估及信息反馈,确保线上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课前准备

第四条 各开课单位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线上教学技能培训,使教师掌握方法、提升技能。开课单位可根据专业特色推荐或指定教学平台,也可由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自行选择能够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学平台。

第五条 开课单位组织、指导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教学特点,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和教学平台功能,制定适合本课程的线上教学方案。

第六条 任课教师课前充分准备,将学习资料发布到教学平台,及时通知学生预习;制定应急备用教学方案并在开课前告知学生,以确保在教学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仍能顺畅开展线上教学活动。

第七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进行各级各类线上学习技能培训,使学生熟练掌握在线学习的方式方法,并制订相应的学习计划,做好线上学习准备。

第三章  教学过程

第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恪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在线上教学各环节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传播优秀思想文化和专业知识,充分渗透“滴灌式”教育理念,挖掘“三全”育人功能,积极发挥课程思政价值引领作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九条 任课教师围绕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结合课程性质和教学特点,充分利用优质在线课程资源,积极探索线上教学新方法、新手段;强化线上教学全过程管理,课前、课中、课后三者并重,注重提升网络课堂的教学质量与效率;加强线上授课各环节教学设计,通过互动讨论、在线测验、问卷调查等形式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课后及时填写线上教学日志,总结线上教学经验;根据学生的意见反馈及时调整教学方式,持续提升线上教学质量。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制定与线上教学模式相适应、面向在线学习全过程的课程考核模式,合理设置在线学习时长、课堂互动表现、练习/作业/测验/考试等多元考核评价体系与指标权重,在开课第一周公布在线学习纪律和课程考核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在线学习热情,综合考察学生在线学习成效。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课程表的时间安排提前进入课程的教学平台或教学群进行签到,做好上课准备,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认真完成在线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学生应服从任课教师的管理,课前主动预习课程学习资料,课中认真听讲、积极参与在线互动交流,课后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本着对自身学业负责的态度,积极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优质在线课程资源开展自主学习,深度阅读,独立思考,积极交流。

第四章  课程调整

第十三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稳定,避免时间冲突,线上教学原则上应按课程表安排的教学计划进行。如确有必要,经与学生协调,可以另行安排线上教学时间,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任课教师的,需填写《河北大学调(停)课审批表》,附相关证明,经系(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主任)审批后,由开课单位报教务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课,应事先向辅导员及任课教师进行请假,课后及时补课。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及开课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对线上教学活动各个环节进行检查与评估,推动教育理念更新,促进课程资源建设,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保障线上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自觉接受检查评估,协助配合检查评估人员进入教学平台或教学群开展线上听课;在教学过程中积极开展即时性评价和自我评价,不断提高线上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学生教学信息员等学生骨干群体参与信息收集和质量反馈的积极作用,加强教师与学生、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促进线上学习效果提升。

第六章  安全防范

第十九条 广大师生应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加强安全风险防控,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教师承担网络安全防护责任,学生依法依规自律参与,共同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健康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条 强化网络安全法治教育,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对于为开展线上教学而建立的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在线群组,任课教师负有管理责任,要严格实行身份验证和实名入群制度,严格核实所有成员身份,杜绝陌生人随意入群现象。如遇网络安全突发事件,任课教师应立即固化证据,清理相关人员出群,并及时报告开课单位。开课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上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线上教学活动,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关于学生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尊重教师、举止文明,上课期间不参加与课程无关的活动,不讨论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发布与课程无关的信息。充分尊重教师的知识成果,未经教师许可,课堂上禁止任何方式的录课,更不得将视频、课件、资料等分享给他人或其他网络平台谋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课程线上教学以及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中线上教学部分有关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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