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生合理规划学习进程,提升自主学习能力,培养良好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质量和效率,促进学院本科生培养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导师制”,主要指在本科生培养的周期内,由学院遴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教师对学生提供思想政治、专业学习以及个人成长方面的指导。
第三条 入选的导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工作认真,治学严谨,有强烈的责任心。
2.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3.熟悉学院的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全面了解本专业各教学环节以及全部培养过程。
4.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四条 导师应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师德师风的相关规定,按照学校“课程思政”工作对学生持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条 导师应向学生介绍学科专业特点、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需求,应结合专业培养目标,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牢专业思想,培养专业认同,指导学生进行学业进程设计和人生发展规划。
第六条 导师应坚持“以本为本”“以学生为本”“全员育人”“全周期管理”的教育理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根据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和教学目标,为学生提供指导性、导向性和咨询性建议,帮助学生适应学习,提升学习效果。
第七条 导师应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根据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导师应安排学生参与所负责科研课题或教学改革课题的研究或辅助性工作,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创新创业能力。
第八条 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导师开展指导工作。根据不同内容和目标,导师指导可以采取讲座、交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导师指导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生入学当年10月份,由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导师和学生的指导关系,一般每位导师每个年级指导1-3名学生,连续指导2年;第二阶段,大三第一学期初,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确定指导关系,指导至毕业。
第九条 导师要根据学生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具体需要,指导工作可以通过线下谈话、组织讨论、参与课题项目等方式,也可以通过在线方式、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导师应与学生保持常态化联系,当面指导每位学生每学年不少于4次。
第十条 学生应主动与导师联系,勤于请教、咨询和汇报,获得导师的帮助。学生要按要求及时撰写学习计划并征求导师意见。学生要按学院要求参加学院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与教研教改项目。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导师制,加强对学院各学科与专业的认知,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培养自己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增强自己的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执行院长、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学系、教研室、教学科、学工办负责人为成员的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导师制有关具体工作由学院各系、教学科、学工部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学院对遴选的导师要开展相关培训,明确职责。对照指导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个学年由导师按阶段撰写指导报告,由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燕京 张露红
副组长:林顺利 赵贤
成 员:刘东丽、郝亚飞、许春华、胥英明、郑小霞、李恒熙、周浩翔、孙晓天、王建礼、王昭